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2591号之二
申请人:王道保,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申请人: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办事处奥园海泊澜湾8号楼3单元601户。
法定代表人:朱孔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西温村温馨花园8号楼2单元302户。
法定代表人:王笃佩,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英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B栋908室。
法定代表人:林仁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道保与被申请人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英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曾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现案件已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账号:2234********)或青岛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账号:2221********)或烟台英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3811********)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明 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