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89号
申请人: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B栋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96197266L。
法定代表人:代新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办事处奥园海泊澜湾8号楼3单元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KJWK3R。
法定代表人:朱孔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西温村温馨花园8号楼2单元3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L2H11N。
法定代表人:王笃佩,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即墨开发区支行账号2234××××8124、青岛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即墨开发区支行账号2221××××7857内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叶黎萌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89号
申请人: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B栋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96197266L。
法定代表人:代新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办事处奥园海泊澜湾8号楼3单元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KJWK3R。
法定代表人:朱孔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西温村温馨花园8号楼2单元3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L2H11N。
法定代表人:王笃佩,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即墨开发区支行账号2234××××8124、青岛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即墨开发区支行账号2221××××7857内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叶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