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财保339号
申请人: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原烟***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7号润华大厦B栋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9619726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办事处奥园海泊澜湾8号楼3**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KJWK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西温村温馨花园8号楼2**3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L2H11N。
申请人山东扬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6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即墨开发区支行账号2234********、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即墨开发区支行账号2221********内的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