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汇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金沙县广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众汇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财保46号
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广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CEYG1X
法定代表人:陈光芝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乾,男,系贵州金沙(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AJMBYU41
法定代表人:胡涛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广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537,983.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含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
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广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5201XXXXXXXXX002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广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537,98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1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金沙县广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朝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