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

10181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与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0181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NQW0N7G。
经营者:凌泽全,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龙路11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067668XX。
法定代表人:陆卫青。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诉被告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66元,由原告昆山市周市镇万方水泥构件厂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