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和劳动争议首次执行结案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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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渭劳人仲案字[2020]第1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6376.61元,工资2088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执行费30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27565.61元。现被执行人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9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1日结案。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