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5破申49号
申请人: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龙路11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卫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丽琴,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700号5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申请人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恩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本案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属于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冯 静
审 判 员
季 敏
审 判 员
李 想
书 记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