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468号
原告:***,男,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系哈尔滨市阿城区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卫茹,系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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