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和劳动争议首次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277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4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180.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80.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720元,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生活费3944元,交通费、食宿费261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执行费190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136037元。现被执行人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27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