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921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诉被告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可咸渭劳人仲案字(2020)第137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君涵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樊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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