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3739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1月1日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住所地:昆山市XX镇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320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生,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交诉讼费1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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