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9988号
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赵村。
法定代表人:闫文君,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丁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丁村。
法定代表人:崔忠,该社社长。
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丁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余退回),由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继伟
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