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丁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9988号

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赵村。

法定代表人:闫文君,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丁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丁村。

法定代表人:崔忠,该社社长。

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镇丁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余退回),由原告北京御景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继伟

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