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茗融贡裕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点亮恒泰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茗融贡裕广告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8048号
原告:北京点亮恒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董家林村七区五十七号-003。
法定代表人:王晓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男,北京点亮恒泰广告有限公司财务部商务专员。
被告:北京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27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文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点亮恒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茗***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点亮恒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茗***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点亮恒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茗***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