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21民初2417号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围海修堤坝产生的纠纷,应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系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中科力爆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巧峰
代理书记员  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