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91民初1138-1号
原告:潍坊晶兰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孵化二巷155号第一加速器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1313338F。
法定代表人王一锋,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英,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551918876。
法定代表人徐瑞祥,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晶兰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潍坊晶兰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潍坊晶兰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爱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