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616号
原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丹,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