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2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王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苏108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货款195000元及利息(以19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网络资金有5772.60元外,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冻结、扣划。经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2020年9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回执显示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因邮寄送达未能实现,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在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公告送达了上述材料副本,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债务;
3、2020年10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区楼王镇××村村民委员会实地调查,据该村工作人员反馈,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不知去向;
4、2020年10月23日,本院向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且不知去向,故无法采取搜查措施;
5、2020年11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12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0年12月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现场调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