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祥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7539号
原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4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出,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它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