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祥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5135号
原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9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灯杆、灯具,于2018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货款19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它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1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