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恢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光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阜宁县人,住阜宁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祥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苏光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84民初4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