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金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世智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金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5587号
原告:江苏永金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黄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伟,高邮市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世智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左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君,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红伟,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永金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世智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永金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金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永金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5元,由江苏永金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艳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