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恒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恒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203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恒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4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恒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614051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4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
审判员马迪
审判员**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乌仁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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