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3民初5670号
原告: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迎宾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
被告: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钢铁大街31号茂业天地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静。
原告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行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无文书。
审判员  田丽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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