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58号
申请人: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迎宾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内蒙古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孟宇,内蒙古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潘学斌。
申请人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277828.95元的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0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五百二十七万七千八百二十八元九角五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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