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森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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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判决书
(2018)内0204民初1924号原告:宁夏森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森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森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媛、被告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夏森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26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51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被告找到我公司,要求为被告在包头市××区圣奇玻璃厂院子里项目安装平移钢制直线门。被告给10000元定金,工程全部干完后,被告验收双方补签了合同,被告承诺一星期内转账付款,合同结算金额为31268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项目因质量问题没有竣工,原告将项目安装后,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能闭合的问题,被告要求原告重做或者扣减30%的费用,原告没有重做所以我们扣减了30%的费用。由于原告没有给我们开具发票导致我们没办法下账,所以没有付款,原告理应出示票据。不存在违约金,双方因为质量问题没有验收竣工,又因为原告没有出示税票所以没有付款,如果原告出示税票我们同意付款70%。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年初,原告承揽了被告在包头市××区圣奇玻璃厂院内安装平移钢制直线门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7年8月5日,补签订了平移直线门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定做并安装钢制直线门、钢制门柱、平移门电机,合同价款为43440元。订货时,被告预付定金10000元,原告将货物运送到安装现场支付货款70%,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31280元,质保金5%,两年后付清。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赔偿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2日内验收,如不按期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同时在合同中注明收到钥匙各两把。施工初期,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去除5%工程质保金,剩余工程款3128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定做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原被告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将承揽钢质门工程定做安装完毕,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证实被告已接收该工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的工程款31280元,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合同金额15%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原告未开具发票,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彩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夏森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1280元;二、被告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夏森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516元。上述一至二项共计377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70元,由被告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