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39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包头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原告***与被告***、包头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克平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包头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巍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