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颂门窗配件经营部、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708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颂门窗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L5671416-0。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F5-F9)、(F11-F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920783XT。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超,系申请执行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包头市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组织机构代码:0616095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7870718561。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包头市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4293.98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颂门窗配件经营部、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货款8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包头市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以货款134293.9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嘉颂门窗配件经营部、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随上述第一项清。本案受理费4033.37元(两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包头市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执行人包头市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担上述受理费中的1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职权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颜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