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176昆山市市政养护工程公司与昆山市明都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76号
原告:昆山市市政养护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38427W。
法定代表人:史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元,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昆山市明都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支路**东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68440498。
法定代表人:阮树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市市政养护工程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明都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昆山市市政养护工程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市政养护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山市市政养护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昆山市市政养护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雅勤
书 记 员  陈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