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任丘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浩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3792号
任丘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浩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任丘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任丘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5元,减半收取4987.50元,由任丘市鼎欣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娜
书记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