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8602民初90号
原告:衡阳县超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罗关村第五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向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远。
原告衡阳县超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衡阳县超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二被告已于庭外自愿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县超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县超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4元,由原告衡阳县超前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