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803号
原告: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同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8353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254B。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以原、被告就付款事宜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受理552元,由原告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