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350号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桂0109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司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14376元,开户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61001720015052524135,实际冻结377553.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桂0109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