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651号 申请人:***,女,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沂源县西里镇。 申请人:***,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沂源县西里镇。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方人:**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