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民终5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久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文、林州市久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58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58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1.5元,减半收取480.75元,案件保全费484.5元,鉴定费1100元,由**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1.5元,减半收取480.75元,由**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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