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01民初786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
原告:***,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
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