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蓝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山哥红高粱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4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淮源***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鲁银刚。
被执行人:湖北山哥红高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贾继山。
申请执行人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山哥红高粱食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山哥红高粱食品有限公司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775.36元,支付执行费212元,剩余款项20536.36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Q76A90、鄂Q76A91、鄂Q76A92、鄂Q76A95、鄂Q7U139号东风牌汽车,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理。
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48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