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7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栋4楼415房。
法定代表人:张恒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君,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杰,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产业集聚区货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鲁银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君,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蓝奥广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5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奥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蓝奥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事实和理由:一、***身为蓝奥广州分公司前任人事经理,在职期间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多次旷工,早退,迟到,累计时长已经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并且多次利用“钉钉”软件到关联公司处打卡签到,本人并没有到工作地点上班。二、蓝奥广州分公司没有对***进行处罚,不代表***客观上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之类的处罚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必要前置程序。公司从人性化角度处罚,口头进行警示教育,希望***改正,但根据考勤记录,***并没有改正,迟到早退次数极多,已经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辩称,不同意蓝奥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蓝奥公司述称,其意见与蓝奥广州分公司意见一致。
蓝奥广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蓝奥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五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于2020年5月25日入职蓝奥广州分公司。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与蓝奥广州分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20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从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
三、工作岗位:人力行政经理。
四、工资发放情况:***2020年6月份至11月份工资分别为14000元、13586.32元、16000元、16000元、14000元、17600元。蓝奥广州分公司未发放***2020年12月份及2021年1月份工资,***2020年12月份全勤,2021年1月份出勤11天。
蓝奥广州分公司、***、蓝奥公司均对仲裁裁决认定的***离职前平均工资标准无异议。
五、离职情况:2021年1月18日,蓝奥广州分公司向***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为“。首先,工作成果一直未能达到岗位要求,绩效考核不达标。不遵守工作纪律,如2020年7月中旬一行人在河南开展年中经营会议,在会议未结束期间,未经直接领导允许,提前离开。经常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长驻工作地点三水,且不回应工作信息,不接听公司电话,已构成了严重违纪行为。其次,自2020年8月份以来公司人事部通过考勤统计系统中发现你每月至少有2个小时以上的旷工记录,截至目前共15小时34分的旷工记录,在这个过程中你部门的负责人胡娟也多次与你沟通过,当时你个人也希望公司再给次机会调整自己的工作状态,公司本着给你个警示希望能引起你的重视并改正该行为。再次,自入职以来你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不能按上级的意思完成任务,还经常不听上级的指令造成各种冲突,各对接部门未能体现出本岗位所发挥出来的价值,因此公司质疑你的人力资源专业能力,经人事部调查档案发现,你的学历证书一直没有提交到人力资源部审核,且因常驻工作地址在佛山市三水区,加上你经常出差为由一直没有提供。根据你以上的表现非但没有改进,还变本加厉,2021年1月14日至今你都没有到三水上班,工作任务屡次拖延提交、也没有任何工作交接、无故旷工不到岗。根据我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管理规定:员工单次旷工60分钟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员工一个月累计旷工2天(含)以上,半年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蓝奥广州分公司、***均确认每月考勤情况会经过员工确认,每月全勤工资及绩效工资与考勤挂钩,***除2020年10月被扣绩效工资2000元外,其余月份均正常发放全勤工资及绩效工资。
蓝奥广州分公司提交***2020年-2021年考勤统计清单,拟证***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累计迟到2.09天,早退1.02天。并提交《员工手册》(2018年1月)第五章考勤制度规定上班时间9:00-12:00,13:15-18:00,按规定打卡;第4点规定全月累计迟到3次以内,每次少于等于30分钟的,薪资不影响,迟到3次以上的,每次少于等于30分钟的,扣除当月全勤奖;全月累计迟到3次以内,每次30分钟以上的,扣除当月全勤奖和迟到/早退实际时间缺勤的工资,迟到3次以上的,每次30分钟以上的,扣除当月全勤奖和迟到/早退实际时间缺勤的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单次迟到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单次迟到1个小时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旷工扣除日薪的双倍,在当月工资中执行;员工一个月连续累计旷工2天(含)以上,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五章纪律规范的惩罚管理规定,一个月迟到累计3次或旷工1天及以内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一个月迟到累计5次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天以上3天以下的,公司给予记过处分;半年内累计早退3次或一年内累计早退5次或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含),属于严重违纪,按辞退处理。***已于2020年6月28日签阅上述《员工手册》。蓝奥广州分公司主张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的内容,***还存在其他的违规违纪行为,但未能提交书面证据。
***提交工资条、关于核对考勤记录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2020年8月以后的考勤存在补卡、调休的情况,均经过人事主管、人事专员的确认。***每月的全勤工资及绩效工资均是正常发放,不存在因迟到早退、旷工扣除工资的情形。
六、最后工作日:2021年1月18日。
七、仲裁时间:2021年2月1日。
八、仲裁请求:1、确认***与蓝奥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蓝奥广州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3、蓝奥广州分公司支付2020年11月份克扣的工资2000元;4、蓝奥广州分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资16000元及2021年1月1日至18日的工资13090元;5、蓝奥广州分公司支付2020年12月26日及27日休息日加班费2942.53元;6、蓝奥广州分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9333元;7、蓝奥广州分公司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的报销款5911.12元。
九、仲裁结果:1、确认***与蓝奥广州分公司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2、蓝奥广州分公司支付***2020年10月份工资差额2000元、12月份工资18942.53元及2021年1月份工资8091.95元;3、蓝奥广州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4、蓝奥广州分公司支付***报销款1100元;5、驳回***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蓝奥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蓝奥广州分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第1、2、4项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十、本案蓝奥广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上所述。
一审法院认为,蓝奥广州分公司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蓝奥广州分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第1、2、4项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上述仲裁裁决第1、2、4项裁决结果,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蓝奥广州分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其一,蓝奥广州分公司以***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成果未达岗位要求、绩效考核不达标、每月至少有2小时以上的旷工记录、不听上级指令、不能按上级意思完成任务等理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但针对上述事项,均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二、蓝奥广州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关于考勤的奖惩制度,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的情况时,公司应给予员工扣除全勤奖、缺勤工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辞退等处分。但根据***提交的工资条显示,除2020年10月以外,其每月全勤工资、绩效工资均正常发放,亦从未接受过公司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蓝奥广州分公司主张***多次旷工、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却从未给予其任何处罚,显然有违常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蓝奥广州分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蓝奥广州分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三、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2020年10月份工资差额2000元、12月份工资18942.53元及2021年1月份工资8091.95元;四、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五、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报销款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蓝奥广州分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员工手册》签约登记表复印件,拟证实员工已经清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2.《员工手册》《员工考勤制度》公示截图,拟证实《员工手册》长期在员工共享公示区,《员工考勤制度》及相关问题强调也都会在钉钉系统或者企业微信系统公告,制度经过相关民主公示流程,员工知晓,并无提出异议,制度的发布日期早于员工入职日期,内容只是因为公司组织动态变化细微更新,与当事人此次涉及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无修订。3.《员工手册》复印件,拟证明考勤相关规定及奖惩;4.《员工考勤制度》复印件,拟证明考勤日常工作规定及奖惩;5.***2020-2021年考勤统计清单,拟证明迟到、早退、旷工情况;6.***2021年1月期间问题打卡证据,拟证明***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其本人非长驻公司办公场所区域附近打卡,并无实际提供工作;7.***重大工作失误证据,拟证明没有要求项目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工作原则性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只能证明***签署该登记表,并没有显示已签署登记表中所述的员工手册。证据2-4,三性不予确认,员工手册、员工考勤记录均未符合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其中员工考勤制度生效时间为2020年8月1日,并无***签名确认,***只于2022年6月28日签收登记表复印件。证据5,三性不予确认,清单上没有***签字确认,系蓝奥广州分公司单方制作,与其在仲裁、一审提交的《***2020年5月-2021年1月工资明细表》全勤奖一栏记载的事项相矛盾,结合蓝奥广州分公司每月均给***满勤,其从来未对***的行为进行警告或书面释明,足以证明***不存在迟到早退行为。证据6,三性不予确认,***2021年1月14日、15日、18日的打卡记录,显示***在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即为蓝奥广州分公司注册地址,虽非该公司办公场所,但不能证明***没有提供工资。根据***的工资条,除了2020年10月外,其每月全勤工资、绩效工资均正常发放。证据7,三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蓝奥广州分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蓝奥广州分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故蓝奥广州分公司应对《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载明的解除理由和是否符合解除依据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蓝奥广州分公司是根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二项关于考勤方面的规定予以解除,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载明在2021年1月18日前共有15小时34分的旷工记录,***对此予以否认,对这15小时34分的构成,蓝奥广州分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蓝奥广州分公司也是按照全勤发放工资,故本院对蓝奥广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蓝奥广州分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论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蓝奥广州分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印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晶
郭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