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受 理 通 知 书
(2022)辽0811民初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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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审判员  于恩波
二O二二4月10日
书记员  刘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