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

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与克山县天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229民初323号
原告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金牛山大街1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427434-2。
法定代表人韩少威,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克山县天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克山县克山镇南环西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克山县天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