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审查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结案报告 (2022)辽081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芙蓉园A4号4-6-48 被执行人: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智泉街东1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81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晨光植物提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61111.06元(含805元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说明,现本案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赵 娜 法官助理  郭思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