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化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煤化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亿赞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2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陕西亿赞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煤化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宝丽。
原告***诉被告陕西亿赞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化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25元),本院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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