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2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陕西亿赞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煤化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宝丽。
原告***诉被告陕西亿赞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化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25元),本院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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