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东振路68号天娇美地小区业主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594608198350W。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68号天娇美地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0。
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68号天娇美地小区业主委员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7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726号裁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祁 锋
代理审判员 彭 秦
代理审判员 孙伟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