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伊甸花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伊甸花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郫县新民。
法定代表人李泽清。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伊甸花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4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伊甸花都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56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执行员  江福禄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