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91执3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19835-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62273075C,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青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442200元及违约金22110元。被告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4元,由被告赤壁市司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37.5元,本院向赤壁人民法院发函委托代为扣划上述款项到位,扣除本案执行费尚无余款可供清偿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出境(期限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4725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谚
代理审判员韦超
代理审判员殷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乐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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