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子长县顺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3民初101号
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访贤,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生,陕西省镇安县村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子长县顺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与齐家湾交叉口东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贾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子长县顺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后,由被告子长县顺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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