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3民初48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
被告:子长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事处安定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3719707904N
被告:刘吨吨,又名***,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
被告:***,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居民。
原告***与被告子长市顺达建筑有限公司、刘吨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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