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6477号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4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女,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玫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