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6477号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4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女,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玫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