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8322号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2楼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负责人:**。
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