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全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5875号 原告:袁彬,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女,199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男,199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陕西全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末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原告袁彬、***、**、**、***、**、***、***、**与被告陕西全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袁彬、***、**、**、***、**、***、***、**诉称,2020年10月,原告袁彬、***班组九人与被告陕西全美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全美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中铁一局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F12承建,全美公司分包的改造工程部分项目,约定具体工作内容为工人连工带料施工,包括安装雨水管、冷凝水管,空调移机等工作。工期为四个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底),材料费按照市场价定价,具体结算方式为中铁一局验收后由全美公司结算。原告按照要求分别于2021年1月17日、2021年1月20日完成了西安市碑林区交大包装公司4-5号楼、黄莆附1号人社局家属院1-3号楼及军转千部培训中心安装防护网,空调加氟、移机、接铜管,安装冷凝水管等工程工作,并有中铁一局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全美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连工带料报酬,但被告均以工程未办理签证为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致使农民工因施工垫付材料费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现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55212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855212元为基数,按照利率0.5%/月的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原告向被告索要劳务费,虽基于同一事实,但是每个原告索要劳务费,属于可拆分之诉,并非必要共同诉讼,现在九原告共同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4元,本裁定书生效后退给原告袁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武 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