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全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7号5幢2**20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致瑧玺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5号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公寓综合配套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全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致瑧玺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